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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研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5-26  浏览次数:195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将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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