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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4-27  浏览次数:187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浙高法(2013105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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