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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硕珞珈学堂】第23期开讲啦—新《行政诉讼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5-8-14  浏览次数:1734

【欧硕珞珈学堂】第23期开讲啦新《行政诉讼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2015年813日,欧硕珞珈学堂如约迎来了第23期讲座。此次讲座,我们有幸邀请来了长沙大学法学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武汉大学硕士、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蒋伟龙老师。

讲座伊始,欧硕所主任张帅军律师代表我所及所有听课学员,热烈欢迎蒋教授的到来。在学员们的掌声中,蒋教授上了“第一道菜”:旧《行政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其原因。行政诉讼因为自身的特殊性,面临着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问题。而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有外部干预多、内部行政化、部分法官不依法、法律本身缺陷这四点。

随后,蒋教授拿出了“第二道菜”:新行政诉讼法主要修改的内容。蒋教授从立法目的、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执行八大方面一一阐述,重点讲解了受案范围的、诉讼参加人、起诉与受理的修改变化。受案范围从过去的具体行政行为扩大为行政行为;诉讼参加人也由直接相对人延伸至间接相对人;起诉期限由过去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受理中引入了先予立案。新行政诉讼法的上述变化,对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积极意义。

讲述完行政诉讼法的“前世今生”后,蒋教授上了“第三道菜”:《行政诉讼法》今后发展重点。蒋教授通过国内的实际案例及国外的经验做法,向学员们展示了未来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路径。如何建立并发展完善“公益型”行政诉讼制度?如何发挥司法建议的实际效用?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是我们执业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律人共同思考并需努力解答的课题。

在系统学习了行政诉讼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后,蒋教授奉上本次讲座的“压轴菜”:重要新制度解读。主要从立案登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两大方面开展解读,尤其是在立案登记方面,剖析了六个知识点。分别是依法立案和诉权保障、当场立案和先予立案、法院的告知义务和当事人失权、裁定不予立案的情形、具体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重点讲解了裁定不予立案的五种情形。

转瞬,讲座已近尾声。张帅军律师再次感谢蒋教授为大家精心烹饪的行政法大餐,并针对课上提到的几块知识点发表了几点意见。张帅军主任结合当前的行政诉讼实务,与蒋教授、听课学员分享了诸多行政诉讼案例,一同探讨了行政诉讼过程中立案登记、诉讼请求等面临的实际问题。比方说,在书写具体的诉讼请求时,是请求确定违法还是请求确认无效,抑或是请求撤销,这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选择应用。

最后,张帅军律师指出,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结合宁波的行政诉讼现状,行政诉讼案件对公众的影响越来越大。往往一个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犹如多米诺骨牌效应,是一连串的。正因为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及影响力,作为执业律师应当有所作为,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维护行政诉讼主体的权益。

(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卓凤凤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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