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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硕珞珈学堂】第24期开讲啦—商事纠纷司法政策与实务
发布时间:2015-8-21  浏览次数:1565

【欧硕珞珈学堂】第24期开讲啦—商事纠纷司法政策与实务

2015年820日(周四)19:00,欧硕珞珈学堂又如期而至。本次培训,我们邀请到堂的是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胡力明律师。胡力明律师系素豪所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商事案件,对于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具有深入研究。

培训一开场,胡律师就以我们如何捕捉互联网时代和裁判文书公开带来的海量信息,以及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不一定严格被适用的现象这两个商事常见问题为中心,提出了自己独到的建议。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胡律师建议大家多关注公报案例、省市二级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以及人民法院报和人民司法上公布的指导案例;而针对第二个问题,胡律师告诫大家在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切不可一味只以法律普遍适用规定进行案情分析和谋划,还必须结合当地司法实务,尤其是司法机关目前在实务操作中采取的观点与方式。为了更形象生动地解释第二个问题,胡律师还以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管辖和执行中的先保全先得两个法律实务操作中常见问题为例,讲述司法解释新规定虽已经出台,但在不同地域不同法院被实际采纳并用于实际处理的情况却不尽相同。所以,针对此种实务现象,律师们办理案件必须接地气,理论实践两手抓。紧接着,胡律师为大家分析了商事司法政策的出台与经济形势紧密相关的问题,浙江许多的司法政策精神被最高院吸收。比如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企业间借贷问题、关于破产重整以及和解案件的审理,由此可见,我们浙江的司法实务是走在全国前沿的。

其次,胡律师以一个个丰富的案例,重点探讨分析了公司业务中常见且疑难的法律问题,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高管提供担保,该担保是否有效;投资入股时的对赌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原始凭证的诉请能否被支持;未出资股东,是否享有红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特别是出资未到位的大股东;股东会对股东处罚的效力判定;法院对董事会决议的审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能否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清算注销的,股东对未清偿债务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盈利是否可强制解散等。每一个问题与案例的细致讲解,都充分体现了胡律师个人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商事法务经验。

最后,欧硕所主任张帅军律师就胡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互相探讨,更加深了大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把握。张主任对此次培训进行了简要总结,对于胡律师此次带来的知识盛宴表示诚挚感谢,使大家认识到在具体案件中,结合立法原意能使案件得到更公正更合理的处理。

掌声落下,参加此次培训的全体人员合影留念,锁定住今夜的难忘记忆。

(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陈熙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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